近年来,一些城镇居民在城市待久了,就想去农村购置宅基地,一来购买花费并不多,二来还能实现期待已久的村居梦。此种情况在遇到拆迁时同样会引发了不少矛盾,如征收方不按套路出牌,上来就限期拆除,甚至不予补偿等等。
河南周口人李某,城镇户口,在购买乡村一处宅基地后遇征拆,要求其尽快搬离。李某不服,认为自己权益受损。果断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代理此案,黄律师最终不负期待,该案经一审、二审后,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以及征收方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案件得以完美解决。
案件事实:
李某系河南省周口市的城镇户口居民。2007年8月,李某向当地一名拥有宅基地的王某购买了一处宅基地用于居住。2021年3月18日,征地拆迁部门向李某作出《通知》:因水系治理改造需要,特对本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要求李某在3月28日前尽快搬离房屋,否则该房屋将于31日前予以拆除。4月17日,周口市自然资源局对李某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5月28日李某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获得“复议维持”的结果。
铺天盖地的文件让李某不知所措,为了讨回公道,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文件以及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令人意外的是,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两文件没有问题,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收到驳回请求的李某没有放弃,立即转身寻找更加专业的征拆律师替自己上诉维权,最终选择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代理案件。
律师办案思路:
黄律师上诉认为,自然资源局并没有就本案所涉项目是处于城市规划还是乡村规划提供证明,继而不能得知该局是否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法定职责;李某的房屋建于2007年,李某在取得宅基地并建房时,均已通过村集体的同意,且已经缴纳了相关费用,没有给村民造成损失,因此不属于资源局认定的“违法占地”;最后,资源局在作出文件时并没有依法履行调查的职权,更无立案等法定程序,遂应请求二审法院将一审问题予以纠正。
诉讼过程:
市自然资源局辩称:我局享有认定李某房屋为违建的权利,原审法院并无错误,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继续驳回其二审上诉。
诉讼结果:
河南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周口市自然资源局以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对建筑物的具体建设时间以及建筑时所在区域是否属于城市规划或乡村规划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其次,自然资源局在整个过程中都没有对征收房屋进行调查,也没有对李某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甚至从来没有见过上诉人李某。
综上,应当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同时撤销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判决书展示: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本案中,李某的城镇户口被多次强调,那该户口和案情有什么联系呢?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法条就指出了问题所在,即城镇户口可以拥有宅基地吗?答案是否定的,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相对应,只有农村村民才能拥有宅基地的权利。同时,宅基地不可以进行买卖,因为其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因此,在明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建房后又拆迁,十有八九是拿不到比较可观的拆迁补偿的,而且房屋被强拆之后,也有可能拿不到任何的赔偿(不过,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碰到有人急转宅基地,纵使他说得天花乱坠也请你转身就走,千万不要冒着风险干违反法律法规的事。也就是说,擅自买卖宅基地、转让土地的,不仅土地上所建建筑会被没收或是强拆、处罚罚款,而且严重的还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