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补助费用涉及公共财政资金,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即使存在隐私权与相关人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冲突,也应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
在明律师代理过这样一起案子:湖北武汉市委托人曹某,因当地旧城区改造其房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相关安置补偿情况,他向城区改造更新局申请公开“同一征收范围内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却被对方以“信息涉及被征收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为由拒绝。
万分不满的曹某认为此举侵犯了他的知情权,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答复。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同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案件事实
曹某系湖北省武汉市某栋房屋所有权人,因当地旧城区改造需要,曹某的房子被征收。为了解相关安置补偿情况,2022年12月6日,曹某向“城区改造更新局”申请公开“同一征收范围内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
2022年12月23日,该局对曹某作出案涉答复,内容为:“你申请的信息涉及被征收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依法不得公开。但根据相关法规,与你申请相关的项目房屋分户补偿情况可公开,你可到指挥部查阅”。
对于这样的答复,曹某无法认可。 认为未公开其申请的信息侵犯了他的知情权,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答复。
但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案涉答复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曹某对此不服,下定决心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协助其维权。
律师观点
经过梳理案情及审阅相关材料,黄晓丽律师认为:城区改造更新局以“曹某所申请的信息涉及被征收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依法不得公开”为由,答复不予公开,理由不当,应视申请公开的内容决定如何区分处理与公开。
在黄晓丽律师的协助下,曹某提出上诉。
诉讼过程
城区改造更新局称: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案涉答复,告知曹某与其相关的房屋分户补偿情况可以向其公开,并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了曹某的知情权。故案涉答复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诉讼结果
最终,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同时责令城区改造更新局于判决生效30日内对曹某提出的关于“同一征收范围内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协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 判决书 / 裁定书 -


在明律师提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应该公开。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由此可知,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是房屋征收部门的法定职责。
其次,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等政府信息涉及国家利益和公民的重大利益,应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为保障征收补偿的公平、公正,消除被征人对不公平补偿的疑虑,征收补偿重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应向公共利益作一定程度让渡。
再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也就是说,应当视申请公开的内容决定如何区分处理和公开,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做法。“个人隐私”不能成为政府拒绝信息公开的挡箭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