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收拆迁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始终是绕不过去的启动阶段步骤,是被征收人全面了解项目信息和性质,找出切入口的重要前置环节。对被征收人而言,凡救济权利必申请信息公开,这样讲是毫不夸张的。
然而日前拆迁律师在河北省某地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地街道办事处可谓是“横扒拉竖挡”,找出各种理由就是不给被征收人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快变成“信息不公开”了。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拆迁律师会怎样帮助被征收人扭转局面呢?
基本案情:不给看且全都有理由?
所谓“政府信息公开”,自然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但在一些地方政府眼里,还真不是这么一回事儿。
委托人高先生在河北省保定市下辖某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因涉案片区面临征收拆迁,高先生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xx市政府于2023年10月作出答复,称所申请信息应向属地街道办事处获取。
高先生随即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包括相关单位或企业就涉案征收项目与村委会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或者拆迁相关的协议;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23年10月下旬,街道办事处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申请人所申请事项描述不清,需要其补正;且涉案主体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属于第三方隐私,不属于可公开的范围。
委托人不服该答复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xx市政府于2024年1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涉案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至此,委托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之路似乎走进了“死胡同”。
那么街道办给出了两方面不给看的理由到底能否成立呢?委托人高先生在拆迁律师指导下,向河北省x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限期就申请事项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提供所申请的信息。
律师解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属可公开范畴。
庭审中,被告街道办事处辩称原告高先生申请公开的补偿安置相关协议涉及第三方的财产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且依申请公开可能损害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街道办征询被拆迁人意见,得到的答复是不同意公开。据此,其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是完全合法的。
xx市政府则从程序上强调其复议决定的作出合法,原告高先生未在补正期限内提供补充说明,应视为其放弃申请中的第一项内容。
拆迁律师则指出,本案中被告街道办事处否定原告的两项信息公开申请均不成立。首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0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据此,本案中街道办应当单独给予申请人“补正告知”,而不是将补正告知直接作为给原告的答复内容,其针对原告申请的第一项内容的答复明显不合法。
此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的规定,涉及房屋、土地征收的政府信息属于乡镇街道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范畴。而《条例》第15条还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案中涉及的补偿安置协议虽会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个人隐私,但为保证征收拆迁中“公开透明”的原则及符合《条例》对征收行为信息的特殊规定,个人隐私需让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告街道办并未提交其曾征询第三方的证据,所作答复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总之,被告街道办眼中不予公开的信息,依法均应当予以不打折扣的公开。
拆迁律师提示:
2024年9月11日,河北省xx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冀0681行初115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被告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0月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所申请的事项给予公开和答复,撤销被告xx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涉及该项目的其他多户被征收人也于同日收到了裁判内容近似的胜诉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