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截至2025年4月,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工业用地整治与金华永康市老长城区块更新,已成为长三角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标志性工程。在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框架下,上述区域通过产权重构、补偿创新与生态责任切割,探索出工业城市转型的法治路径。本文结合试点政策与实践,解析低效用地改造中的核心法律议题。
1、政策框架下的法律赋能
(1)产权整合的法定程序
根据《通知》要求,萧山区创新“产权置换+产能挂钩”机制:
工业用地收储:对亩均税收低于15万元的企业用地,适用《杭州市工业用地收储补偿办法》强制收储条款;
产能指标流转:企业腾退用地可按1:1.2系数置换为数字经济产业用地,突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用途限制;
收益共享机制:土地增值收益按《浙江省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指引》实行“原权利人30%+区政府40%+市级统筹30%”分配模式。
该机制在余杭区某智能制造园区搬迁中,通过省级人大特别授权解决《土地管理法》第23条与地方实践的冲突。
(2)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规范
永康市老长城区块针对1984年前无证建筑,实施分类确权:
事实产权认定:经三维地籍测绘确认的四至清晰建筑,可补办《历史遗留不动产权利证书》;
阶梯式补偿:按《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对超基准容积率部分实行50%-80%梯度补偿;
环境责任豁免:2002年前停产企业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达标后,可免除《土壤污染防治法》第45条修复义务。
2、权益平衡的法律实践
(1)工业用地补偿标准重构
萧山区建立“设备残值+停产损失”复合补偿体系:
特种设备评估:参照《机械工业设备报废评估标准》,对重型机床等设备残值实施第三方评估;
产能损失计量:按企业近三年平均营收20%核定搬迁调试期损失,写入《征收补偿协议》补充条款;
职工安置保障:强制要求用地受让方承接不低于70%原企业职工,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
(2)老城更新中的权利协调
永康市试点“地券交易+开发权转移”制度:
生态地券生成:通过拆除违建释放的生态空间,经省级认证后可生成可交易的《生态地券》;
容积率奖励:购买地券的开发主体可获得最高30%的容积率突破,适用《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例外条款;
优先回购权:原居民在改造地块商品房销售时,享有备案价85%的优先购买权。
3、制度突破与法治建议
(1)试点经验的法律转化
地方立法建议:制定《浙江省低效用地再开发条例》,将产能指标置换、三维地籍登记等试点措施法定化;
司法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可发布指导案例,明确工业设备残值、预期收益等新型补偿标的的认定标准;
产权交易创新:建立长三角一体化用地指标交易平台,实现跨区域产能与用地指标的证券化流通。
(2)风险防控机制完善
资金监管:按《通知》第14条要求,建立土地增值收益专项审计制度,防止补偿资金挪用;
争议解决:设立低效用地改造仲裁庭,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领域专家组成特别仲裁委员会;
动态调整:引入《价格法》第23条定期评估机制,每三年调整工业用地补偿基准价。
结语:存量时代的治理范式
长三角试点区域通过法治化手段破解“产权破碎化”“补偿单一化”“责任模糊化”等难题,印证了《通知》中“市场主导+政府规制”模式的可行性。当锈蚀的厂房与斑驳的老街在法律制度框架下焕发新生时,低效用地再开发已超越简单的空间再造,成为城市治理现代化的生动实践。随着2025年试点评估期的到来,这些经验将为全国土地制度改革提供更具普适性的法治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