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5年安阳县北街村启动高铁新城建设项目,涉及洪崖洞片区等23.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该片区虽于2023年纳入安阳市中心城区规划,但补偿标准仍沿用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与相邻国有土地商业地块市场价形成38%的价差,引发被征收人提起49起行政诉讼。此类争议凸显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与城市发展进程脱节的深层矛盾。
1、法律框架:城乡土地补偿的二元化制度
(1)补偿标准的法定差异
价值评估基准差异:国有土地征收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补偿金额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集体土地则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以区片综合地价为基准,仅包含土地原用途价值,不含区位增值收益。
补偿项目结构性落差:国有土地补偿包含停产停业损失、装饰装修价值等直接损失;集体土地补偿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成本价;洪崖洞片区商铺因适用集体土地标准,每年损失经营性补偿达120万元/户。
(2)规划调整的特殊规则
“规划升级”补偿规则: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第39号指导性案例确立:集体土地纳入城市规划区满2年且实际用于城镇建设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标准补偿。洪崖洞片区2023年已纳入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补偿标准升级条件。
价差填补机制:《河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增设第55条,要求对已完成“农转用”审批的集体土地,按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70%补偿。北街村案件中该条款未被执行,导致价差扩大至38%。
2、实务困境:补偿价差的核心争议
(1)法律适用的滞后性
权属转换程序脱节:洪崖洞片区虽纳入城市规划,但因未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审批程序,仍被认定为“未转性土地”。2024年郑州中院判例指出:“规划功能变更应优先于征收程序影响补偿标准”。
评估方法选择偏差:
国有土地采用市场比较法:参照相邻商业地块成交价;
集体土地采用成本法:仅计算建筑重置成新价;
北街村某超市房屋评估中,两种方法价差达215万元。
(2)补偿范围的制度性排除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缺失:集体土地征收未建立增值收益共享机制,洪崖洞片区土地出让金达450万元/亩,但补偿款仅120万元/亩,政府获取溢价率达275%。
经营性损失补偿缺位:集体土地补偿未包含国有土地标准的“停产停业损失”,导致北街村17家餐饮企业年均损失34万元/户。
3、维权路径:补偿公平的实现机制
(1)行政协商的创新策略
动态补偿协议设计:
基础补偿:按集体土地标准即时支付;
溢价分成:约定土地出让后增值收益的30%返还被征收人;
过渡补贴:按国有土地市场价月租金×24个月预付。
专业评估介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规划贡献度”进行评估:土地功能转换增益量化;基础设施外溢效益测算;相邻地块价值联动分析。
(2)司法救济的突破路径
诉讼请求精细化:确认适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的法律要件已成就;请求撤销按集体土地标准作出的补偿决定;主张补足国有与集体土地补偿价差及利息。
证据体系立体化,关键证据包括:城市规划调整的官方文件;相邻国有土地成交数据;专业机构出具的增值收益评估报告;经营性损失的完税证明。
执行程序保障,胜诉后可申请:对土地出让金账户实施保全;要求财政部门设立补偿专项资金;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资金发放。
结语:
当推土机驶过城乡地籍分界线,当补偿协议折射出制度性价差,土地征收便成为测量社会公平的精密尺度。被征收人抗争的不仅是38%的货币差额,更是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权的正当主张;行政机关亟需改革的不仅是补偿标准的数字调整,更应是打破城乡土地权益壁垒的制度重构。唯有建立“规划调整触发补偿升级”的自动机制,在土地增值中嵌入原权利人的合理份额,方能在城市化进程与公民财产权保护间架设法治的平衡之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