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里既没有承包地,也没有宅基地,连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都没种过,仅仅因结婚将户籍迁入村中,能视为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补偿安置利益吗?
日前,赵秀津律师团队的尹虎律师在四川成都就遇到了这么一起案件。赵女士在嫁入征地拆迁村后未得到任何补偿安置,于是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却被市局答复称其仅是“投亲靠友迁入户籍”,且未经村集体成员讨论决定,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不享有补偿安置利益。赵女士对该答复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支持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市规自局却向成都中院提起了上诉。
这样的问题在过去可是困扰了无数女性村民。不过2025年5月1日以后,情况可就大不相同了。刚刚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2条明文规定因成员结婚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月7日,市中院据此认定市规自局作出的答复依据不充分,存在不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责令其限期对赵女士的补偿安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新法才施行几天就在裁判中发挥了立竿见影的作用,让我们为这样与时俱进的公正裁判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