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长沙市雨花区植物园路,一场因23万平方米仓储市场拆除引发的集体维权行动,将城市更新中的经营性损失补偿问题推至风口浪尖。数百家商户手持经营流水单、租赁合同和停产停业证明,质问政府与开发商:“过渡期的经营损失究竟该按什么标准补偿?”这场争议不仅关乎商户的“钱袋子”,更折射出我国拆迁补偿制度在经营性损失认定上的模糊地带——是沿用“一刀切”的行政定价,还是引入市场化的动态评估?
1、法律框架下的补偿依据:从“原则性规定”到“操作性难题”
(1)现行法律中的“三驾马车”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经营性损失的补偿应基于“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而《土地管理法》第48条进一步强调“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虽主要针对集体土地,但其“生活水平”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常被类推至城市商户补偿。此外,《民法典》第243条确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为商户主张过渡期损失提供了兜底性依据。
然而,这些规定均未明确“过渡期”的法律定义及具体核算方法。实践中,地方政府多采用“一次性定额补偿”或“按面积折算”模式,与商户实际损失差距显著。例如,某地法院判决显示,商户主张的客户流失损失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被驳回,凸显法律供给不足。
(2)“效益评估”的实践困境
《条例》要求以“被征收前的效益”为基准,但商户往往面临两大难题:一是中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难以提供完整的纳税证明或审计报告;二是新兴业态(如电商仓储)的收益模式与传统商铺差异显著,现有评估方法难以覆盖。雨花区商户反映,其采用的“供应链服务收益分成”模式在评估中被简化为场地租金,直接导致补偿缩水50%以上。
更关键的是,“过渡期”的起止时间认定存在争议。是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算,还是以实际停业时间为准?若新市场建设延期,超期损失是否纳入补偿?现行法律均未作答,导致补偿方案常沦为“行政裁量权”的产物。
2、补偿标准的争议焦点:行政定价 vs市场评估
(1)“一刀切”补偿的逻辑缺陷
多地政府采用的“按经营面积×日均利润×过渡期天数”公式,看似公平实则粗放。以雨花区为例,商户指出该公式存在三重问题:
日均利润数据失真:采用税务申报数据,但大量小微企业为避税低报营收;
行业差异被忽视:冷链仓储与普通仓库的利润率相差数倍,却适用同一系数;
隐性成本未计入:如客户违约赔偿、员工安置费用等。
此类做法实质是将复杂的经济损失简化为算术问题,违背《民法典》的“完全赔偿原则”。
(2)市场化评估的探索与阻力
部分地区的创新实践值得借鉴:
第三方动态评估:深圳市在华强北商圈改造中,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对商户的供应链价值、品牌溢价等进行专项评估,补偿款差异最高达300%;
预期利润折现模型:上海市虹口区某项目将过渡期延长风险纳入补偿,按行业平均利润率计算未来3年收益现值。
然而,这些模式推广受阻于两大因素:一是评估成本高昂,中小城市财政难以负担;二是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易引发新的争议。
3、维权路径的突破:从“个案救济”到“制度重构”
(1)现有法律工具的应用空间
商户可通过以下途径主张权利:
举证责任倒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征收方证明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若其无法提供评估明细,则推定商户主张成立;
引入专家辅助人:针对专业财务问题,申请审计师或行业专家出庭说明业态特殊性;
集体诉讼制度:依托《民事诉讼法》第54条,发起群体性诉讼降低个体维权成本。
(2)制度优化的方向
破解困局需多管齐下:
明确“过渡期”法定定义:建议修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过渡期界定为“自搬迁完成之日至新经营场所恢复正常运营之日”,并设置最长保护期(如24个月);
制定分级评估标准:按行业类型、企业规模设计差异化补偿系数,例如电商仓储可增加“数据迁移成本”“流量损失”等科目;
建立补偿争议仲裁机制:借鉴劳动争议仲裁模式,设立由律师、会计师、行业代表组成的第三方仲裁庭,实现快速定纷止争。
结语:让“过渡期”不再成为权利的“真空期”
雨花区商户的维权行动,犹如一记警钟,敲响了城市更新中权利保护的薄弱环节。当推土机的轰鸣声与计算器的按键声交织,我们更需要用法治的标尺丈量每一份损失——既不能因“公共利益”之名牺牲个体权益,也不能让补偿标准沦为“数字游戏”。
未来,唯有将“过渡期损失”从模糊的政策表述转化为清晰的法律规则,让第三方评估成为补偿方案的“标配”,使每一份经营账簿都能在拆迁的天平上获得公允计量,才能真正实现“城市更新”与“商户权益”的双赢。毕竟,一座有温度的城市,不仅需要崭新的楼宇,更需要守护那些支撑城市脉动的“经济毛细血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