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布了日前一级高级法官刘涛审判长在“行政审判讲堂”中的在线答疑内容。其中,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理解,即何为依法拆除违建的程序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答疑中明确指出了三点:
1.《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在法定期限内”是指在行政决定,也就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定救济期限内;
2.催告标志着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开始,故在法定期限未届满时,行政机关不仅不能拆,而且也不该催告;
3.复议或者起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能够起到暂时停止强制拆除行为的作用。
也就是说,有了《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在,那种实践中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短短几天至一周时间就把房子拆掉的操作,一律是非法的。原因就在于其一定没有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期限,而是自行设定了三、五、七天的配合拆除期限,逾期不拆就要强制拆。那么这样的拆法,注定是会被确认违法的。最高法法官的此番答疑再次凿实了我们以往对这一问题的认知,你明白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