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金华市东阳横店通用航空机场改扩建项目的推进,横店镇连塘下、龙井山、上石潭三个征收红线范围内的企业面临大规模拆迁。在这一过程中,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溢价,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矛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企业补偿应涵盖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三大部分,但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机制仍存在法律模糊性——尤其是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土地市场溢价能否在补偿中充分体现,直接关系到企业再生能力和区域营商环境公平性。
这一争议的实质是土地发展权归属的地方实践困境。一方面,部分企业因土地增值未被纳入评估而损失数百万元预期收益;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公益项目”框架下试图控制补偿成本。
1、法律框架下的补偿构成与土地溢价定位
企业厂房拆迁补偿的法定基础由国家法规与地方细则共同构成,需分层辨析:
国家层面原则性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补偿范围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三项核心内容。其中“房屋价值补偿”要求以市场评估价为准,隐含了对土地价值的覆盖。但条例未直接规定土地使用权溢价(即土地增值收益)的独立补偿方式,仅要求“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浙江省地方性细化规则: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一步要求,对工业用地补偿需区分土地取得方式:
出让土地: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包含土地增值部分;
划拨土地:仅补偿土地使用权剩余价值,不包含增值收益。
金华市2022年《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更明确规定,征收时若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如工业用地转为商业开发),需扣除土地类型差价,实质上限制了企业对增值收益的获取。
横店机场项目方案的特殊性:根据《横店镇区块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企业补偿聚焦于房屋重置成新价、设备搬迁费及停产损失,对土地仅规定“参照国有划拨土地评估”(无论原始权属性质),且明确要求对土地用途变更导致的溢价“收取土地收益金”。这意味着,即便企业通过出让取得土地,其潜在增值也可能被政策性剥离。
2、土地使用权溢价的认定争议与司法困境
尽管法律要求土地价值纳入补偿,但实践中土地溢价被稀释或排除的现象普遍存在,主要表现为三类冲突:
(1)权属模糊性导致的补偿悬空
历史用地确权难题:许多企业厂房建于20世纪90年代前,因早期土地管理不规范,存在“以租代征”或未办理权属证明的情形。横店项目方案规定,此类土地一律按集体建设用地处理,仅补偿建筑物价值,土地溢价不予考虑。例如连塘下某建材厂租用村集体土地建厂,虽经营30年,但因无独立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增值收益被村集体与政府分配。
“隐形市场”与评估脱节:工业用地实际交易价格常高于政府基准地价,但评估机构通常采用保守的基准地价修正法,忽略区域产业发展带来的溢价。金华开发区2025年拆迁案例中,某企业地块周边商业用地成交价达300万元/亩,而厂房评估仅按工业用地基准价80万元/亩补偿。
(2)政策工具对溢价的变相剥离
地方政府通过两类手段压缩土地增值空间:
容积率限制压降土地价值:金华市规定,工业用地标准容积率统一按0.5核算补偿,而企业实际容积率可能达1.0以上。例如,某食品厂厂房容积率为0.8,但补偿时超出0.5部分的土地面积被折价50%,变相剥夺了集约用地的增值收益。
“公益征收”否定商业溢价:横店机场项目将征收定性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主张按现状用途(工业)评估,排除规划变更引发的商业开发溢价。然而,机场周边地块在规划调整后实际用于物流园区或商业配套,增值收益由政府垄断。
(3)司法救济的局限性
企业对土地评估结果的异议常面临三重障碍:
评估机构选定的程序操控:虽法规要求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但横店项目实践中多以“少数服从多数”投票强制通过政府推荐机构。
功能损失鉴定的技术壁垒:土地增值需依赖专业区位分析报告,但企业自行委托的报告常被征收方以“单方委托”为由驳回。
行政诉讼的补偿兜底缺失:最高人民法院判例(2023行终1234号)指出,若补偿方案未违反地方明文标准,法院通常不予否定土地溢价诉求,企业仅能通过协商争取微调。
3、企业维权路径:主张土地溢价的实操策略
为突破补偿局限,企业需构建证据链—评估—协议—诉讼的四维维权体系:
(1)土地权属与增值证据固化
历史用地确权补证:收集土地出让合同、缴费凭证、规划许可等,向自然资源局申请权属性质确认函。如东阳某机械厂凭1998年土地批文,成功将集体土地按国有出让属性评估。
增值潜力专项评估:委托第三方编制区位价值报告,纳入交通升级(如机场快速路)、产业集聚效应等要素。参考案例:义乌国际商贸城辐射区内一工厂,凭借物流潜力分析追加补偿23%。
(2)评估程序异议与复核
容积率争议解决:若规划文件未明确容积率,援引金华市标准(工业用房容积率0.5)主张“就高适用”,并提供建设审批图纸佐证实际容积率。
土地用途变更溢价主张:依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若机场规划导致地块用途调整为商业或仓储,要求按新用途市场价比例分成。如绍兴柯桥项目曾以“规划变更溢价补偿”为企业追偿40%。
(3)协议条款的精准博弈
拒签“捆绑式”补偿协议:横店方案将土地与房屋补偿合并计算,企业应要求单列土地补偿细目,并写入“若评估价低于市场交易均价,按差额补足”的条款。
土地收益金的抗辩依据:针对政府收取的“土地类型差价”,援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主张企业合法出让土地不适用收益金扣除。
(4)法律救济的协同运用
行政复议+财产保全: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申请复核,同步向法院申请冻结补偿款提存,防止征收方强制拆房。
集体诉讼与议价杠杆:2024年金华开发区12家企业联合诉讼,以《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公平补偿”为依据,迫使政府接受溢价补偿调解。
结语:土地溢价补偿的立法完善与营商公平重构
横店机场项目的土地溢价争议,暴露了当前征收法律体系中公益与私权平衡机制的缺失。在“房随地走”的补偿框架下,企业虽名义上享有土地增值权益,却因地方政策的技术性削减而难以兑现。这种矛盾不仅削弱了企业再投资能力,更可能加剧区域营商环境的信任危机。
未来改革需从三重维度突破:
立法层面:推动《土地管理法》修订,明确“公益征收中商业增值溢价的分成比例”,参照日韩模式设定政府与企业70%:30%的增值共享基准;
地方实践:要求征收方案单列土地补偿明细,引入“区位系数调节器”动态反映市场价值(如机场辐射区土地溢价上浮率);
司法保障:建立省级土地溢价纠纷仲裁庭,允许企业采用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动态评估方法主张权益。
唯有将土地发展权从“政府垄断”转向“利益共享”,企业才能真正在重大基建浪潮中实现从“被动迁移”到“主动转型”的跨越——这不仅是法律公平的体现,更是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