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江苏盐城,一场覆盖多个乡镇、旨在系统修复沿海湿地的保护区整治工程正在展开。面对市级政府出台的、适用于所有涉及乡镇的统一补偿方案,部分村民心中却打起了鼓:这个“一刀切”的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我们镇、我们村、我们家的特殊情况?补偿标准是否偏低?安置方式是否不妥?
当不满情绪滋生,一个程序性的根本问题随之浮现:我们应该向谁去“说理”、去主张权利?是找“看得见摸得着”的区级政府,还是找制定方案的“决策源头”市级政府?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上级政府(市级)制定统一政策,下级政府(区、镇)负责具体执行,而引发的行政争议中投诉举报与救济对象选择问题。厘清向哪一级主张权利,是有效维权的前提。
1、理解“制定者”与“执行者”的角色分离
市级政府(方案制定者):作为跨区域生态工程的决策主体,负责制定宏观的补偿安置政策框架和统一标准。其行为属于抽象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或具体行政决策(决定)。
区级及以下政府(方案执行者):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市级方案,进行入户调查、登记、评估测算、签订协议、支付补偿款、落实安置等具体工作。其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权利主张的“双轨制”路径分析
村民的权利主张,应根据不满的对象是“方案本身”还是“具体执行”,选择不同路径:
路径一:针对“统一的补偿方案本身”不满(认为标准不合理、项目不全等)。
主张对象:市级政府(制定机关)。
法律途径:
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如果该补偿方案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村民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对依据该方案作出的具体补偿决定(如由区政府作出的责令交地决定或补偿决定书)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是最主要的间接监督途径。
提出意见建议:在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如有),通过书面、听证等渠道直接向市级政府反馈。方案实施后,也可通过信访等渠道向市级政府反映。
关键点:通常不能直接对“方案”本身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因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或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决策),必须附着于一个针对本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来启动审查。
路径二:针对“方案在本村/本户的具体执行”不满(如评估价格不公、面积认定错误、安置房分配不公等)。
主张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区级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乡镇政府。
法律途径:
行政协调与申诉:首先向具体负责执行的区级职能部门或乡镇政府提出异议,要求复核、重新评估。
行政复议:如果对复核结果或具体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向该区级政府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市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经复议后仍不服,或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作出具体行为的区级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
关键点:此路径的被告/被申请人是实施者(区级),但复议机关可能是其上级(市级)。
3、实践中的复杂情形与应对策略
现实中,村民的不满往往是混合的,既觉得方案不合理,又觉得执行有问题。建议采取“分层主张,重点突破”的策略:
第一步:明确诉求核心。仔细分析:主要问题是全市标准都低(如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方式),还是标准虽然统一但用到我家时算错了(如房屋面积少算、装修评估漏项)?
第二步:固定证据,逐级沟通。
对于执行问题,直接与区、镇工作组沟通,要求书面答复。
对于方案本身的普遍性问题,在沟通中可明确指出,并说明将向上级反映。同时,收集其他乡镇类似情况的证据,证明是共性问题。
第三步:选择法律途径。
如果收到了区级政府作出的具体的、对自身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的补偿决定书或责令交地决定,这是启动法律程序的“钥匙”。可以此决定书为对象,申请行政复议(向市政府)或提起行政诉讼(告区政府)。在复议或诉讼中,不仅可以攻击该决定本身的错误,还可以附带要求审查其依据的市级补偿方案的合法性。
信访途径可同步进行,向市级政府反映方案不合理及基层执行走样的问题,施加压力。
4、对盐城跨乡镇保护区村民的建议
组织起来,形成合力:涉及120户的群体性问题,单个家庭力量薄弱。应依法推选代表,集体研究方案,统一整理诉求,以组织化、理性化的方式与政府对话,影响力远大于个体散点反映。
聚焦“具体决定”:在法律层面,不要空泛地批评“方案”,而要耐心等待或促使执行部门对自家作出一个书面的、具体的补偿安置决定(或类似法律文书)。这份文书是启动正式法律救济程序的“靶子”。
善用市级复议机关的双重角色:在针对区级具体行为向市级政府申请复议时,市级政府既是复议机关(监督区级),也是原方案的制定机关。这为其在复议过程中主动发现并纠正方案中的不合理之处,提供了契机和动力。因此,在复议申请中应清晰、有力地论证方案本身的问题如何导致了具体决定的不公。
结语:盐城跨乡镇保护区村民的权利主张之路,是一条需要精准识别“对手盘”与“战场”的理性维权之路。面对市级统一方案,既不能因其层级高而望而却步,也不能盲目地将所有怒火倾泻于基层执行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