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崇明岛裕安镇的田间塘边,常能看到一些不起眼的矮房。当生态修复或土地整治的浪潮涌来,它们被一纸文书贴上“违规建筑”的标签,面临拆除。此刻,建造者心中充满了不甘:我们投入的真金白银和半生心血,连同那份基于土地的实际居住依赖,难道就因为“无证”,便在这推土机面前轻如尘埃,一文不值吗?
“违规建筑”的认定在法律上通常清晰而强硬,依据《城乡规划法》,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许可建设的,可被责令限期拆除且不予补偿。然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机械的条文。对于农村地区大量历史形成的、特定时期管理缺位下建造的生产生活设施,简单套用“无证即违建、违建无补偿”的原则,往往会引发严重的社会不公,侵蚀法治的正当性基础。
1、法律困境:“违法性”与“正当性”的冲突
形式违法性:从现行法律形式审查,此类建筑确属未批先建,不符合当前的规划管理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拆除决定于法有据。
实质正当性困境:其“违规”往往源于复杂的历史背景。可能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村管理粗放时期的产物,也可能是当时为鼓励农业生产,基层组织口头同意或默许下建造的。建造者基于对当时政策环境和管理现状的合理信赖进行投入,其主观恶意较低,甚至为零。这种因历史政策和管理变迁形成的“事实权利”,与当前严格的法律形式要求之间,产生了尖锐冲突。
2、保障路径:从“一刀切”到“分类处置”与“合理补救”
完全否认其权益不符合实质正义,也不利于矛盾化解。可行的路径是在执法与补偿中引入更精细化的考量:
历史成因调查与性质甄别:行政机关在认定和处置前,负有调查历史成因的责任。应查明建筑建造的年代背景、是否曾向村集体报告、是否用于实际且持续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存在基层组织的默许等因素。对于确因历史原因形成、用于正当生产生活、且对当前规划无重大实质性妨碍的建筑,应与近期恶意抢建、骗取补偿的违法建筑严格区分。
“投入补偿”与“居住保障”的分离处理:
对实际投入的合理补偿:即便建筑本身被认定为违法不予补偿,但建造人投入的建筑材料、内部设施等动产,是其合法财产。拆除过程中造成的这部分财产损失,以及拆除、清运的费用,应给予合理补偿或允许其自行处置。对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考虑其停产停业、生产工具搬迁等损失。
对居住需求的替代保障:如果该看护房是建造人家庭唯一或主要的居住场所(尤其对于年迈的养殖户),拆除将导致其无家可归。那么,拆除行为就不能止于“拆”,还必须解决“住”的问题。这需要政府履行基本的民生保障责任,通过提供临时安置、协助申请保障性住房、或在集体内部协调宅基地等方式,为其提供基本的居住条件。这不是对违建的补偿,而是对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的保障。
探索“改拆结合”与“功能转换”:对于建筑质量尚可、位置不影响重大规划、且确有继续使用需求的,是否可以探索“以改代拆”?例如,要求其补办部分手续、消除安全隐患、符合基本的消防和环保要求后,允许其作为农业生产附属设施予以保留,或改造为田园观光、生态管护的驿站,实现功能的合法化转换。
3、程序正义:赋予当事人充分的参与和救济权利
保障权益离不开公正的程序。在作出拆除决定前,必须依法告知当事人,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特别是关于历史成因和实际困难的陈述。当事人应有权提供证据证明其建造背景和投入情况。对拆除决定不服的,应保障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法院应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调查历史成因的职责,是否考虑了相关因素,拆除决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即是否在实现规划目的的同时,将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降到了最低。
结语:在历史的褶皱中寻找法律的温度
崇明裕安村养殖看护房的命运,是快速城市化与严格法治化进程中无数历史遗留问题的缩影。处理它们,考验的不是执法者推倒围墙的力度,而是梳理历史脉络、平衡法理人情的智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