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答复,是县级政府作为征收方的法定职责,不可随意委托或者“下放”行使。在征地范围内也不应存在“协议搬迁”一说,而是只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去征拆房屋。
然而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王威、何枫律师在江苏省苏州市代理的案件中,县级政府竟委托镇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申请予以答复,且在答复中告知其项目只是“协议搬迁”,并未对你的房屋启动征收,也就不存在履行补偿职责的问题……
那么,本案到底是征收还是协议搬迁呢?市政府将会对此作出怎样的复议决定呢?
【申请履行房屋补偿职责,却收到镇政府的答复?】
委托人在江苏省苏州市下辖某村5组拥有宅基地上房屋。据镇政府调查,涉案房屋建造于1992年,拥有2000年9月颁发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证载面积200余平方米。
2017年省政府即作出征地批复,将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但并未同步启动对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
2025年5月,委托人向当地县级政府邮寄《全面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要求其对涉案房屋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2025年7月,委托人却收到了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答复书》,称涉案片区自2011年以来一直由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受委托实施协议搬迁工作,“您户房屋征收工作未实质性启动,目前仍属于协议搬迁商洽过程中”……
基于此,镇政府表示本案不涉及由县级政府履行补偿职责的问题,而应当由申请人积极与某公司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委托人显然无法接受镇政府“越俎代庖”代替县级政府作出的上述不予补偿答复。2025年9月,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王威、何枫律师指导下,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委托镇政府所作的《答复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征收范围内搞“协议搬迁”,这可不是怠于履责的借口】
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理期限。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答复称其在当年土地征收时未对涉案房屋实施征收,且该房屋也不在2019年5月当地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
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不应对其履行补偿职责,《答复书》由镇政府作出仅属于对其诉求的咨询回复,不影响其实体性权利,也不应属于行政复议的审理范围。
王威、何枫二位律师则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已作出征地批复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依法应当由县级政府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一并对地上房屋予以补偿安置,而不能“只征地不征房”。
《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明文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为法定补偿项目之一,即意味着征地补偿中应当包括对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而不是将其遗漏或者长期搁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也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势必要对未签约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涉案房屋也应当由县级政府照此办理,而不得凭空冒出“协议搬迁”的说辞来规避本属于县级政府的法定职责。
简言之,在已划入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不应存在“协议搬迁”一说,而是只能老老实实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去走。
2026年1月13日,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2025〕苏行复第5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xx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xx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

王威、何枫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在“协议搬迁”和腾退等“非征收”项目盛行的江浙沪和京津冀地区,如何精准识别所涉项目到底是何性质十分重要。对征收项目而言,法定程序摆在那里绝不容肆意创新、发挥,更不能刻意避开,否则咱老百姓的合法补偿权益势必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锁定补偿安置责任主体的复议程序旨在将案件带入正轨,且促使其在合理的期限内得到实质性地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