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禁养区养殖场拆除中,部分养殖场主面临零补偿的困境。“零补偿”决定是否意味着被征收人完全没有救济途径?答案是否定的。法律对禁养区养殖场拆除设定了严格的补偿义务,养殖户的权利救济通道始终敞开。《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禽畜养殖场所,致使禽畜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1、禁养区养殖场补偿的法律义务:零补偿是例外,补偿是原则
《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确立了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的补偿义务,即“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禽畜养殖场所,致使禽畜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要旨中也明确指出,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划定禁养区之前即已开始经营案涉养殖场,行政机关应参照当地专项整治方案的奖补标准,对当事人因强制拆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的赔偿或补偿,且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该赔偿或补偿亦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只有在养殖场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才可能依法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零补偿是例外而非常态,以“违建”为由一律零补偿,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
2、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违建认定程序必须合法
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取决于养殖场是否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养殖场是否存在信赖利益保护的情形。行政机关认定养殖场为违建时,须履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单独依据“无证”或“位于禁养区”径行零补偿,是不合法的。
养殖场拆除的案例中,依据《养殖场整治补偿办法》,2022年后仍存在的违建养殖场仅按残值补偿材料费,且需自行拆除。在行政机关划定禁养区之前即已开始经营案涉养殖场,行政机关应参照当地专项整治方案的奖补标准给予公平合理赔偿或补偿,且赔偿或补偿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禁养区养殖场拆除纠纷中明确,从合理行政、平等对待相对人的角度出发,行政机关在后续作出行政补偿时,对于养殖者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3、养殖户面对零补偿决定的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养殖户挑战零补偿决定的核心司法渠道。养殖场被关停的,当事人对关停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知道作出关停行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养殖场关停、零补偿,如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关停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知道作出关停行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还可以要求赔偿所有经济损失,但提起诉讼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才可以更好地办理。禁养区的养殖场关停有补偿,因为没有补偿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养殖场被强拆后,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权。行政机关在强拆养殖厂过程中使用暴力等违法方式的,当事人还可通过报警来维权。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案例,违法强拆养殖场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养殖场的补偿标准,强拆方没有做财产清点的,举证责任由强拆方承担。强制拆除前未进行财产清点登记的,举证责任由强拆方承担。诉讼时效方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4、养殖户的维权策略与证据准备
面对零补偿决定,养殖户应当采取以下策略维护自身权益:
证据准备方面:一是权属证明,包括养殖用地承包合同、设施农用地备案文件、营业执照等,用以证明养殖场的合法经营地位;二是建设投入证明,包括养殖厂房的建设合同、建材采购发票等,用以证明养殖场的实际投入;三是经营证明,包括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纳税凭证等,用以证明养殖场的经营效益。
证据收集的关键时间节点:在禁养区划定前养殖场已实际经营的事实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裁判要点强调,当事人在划定禁养区之前即已开始经营案涉养殖场,行政机关应参照当地专项整治方案的奖补标准,给予公平合理的赔偿或补偿。养殖户应当提供养殖场开始经营的时间证明,这是主张补偿权利的基础证据。
诉讼策略方面:以程序违法为突破口的诉讼策略,是推翻零补偿决定的有效路径。行政机关未履行违建认定的调查、告知、申辩等法定程序,或未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属于程序违法。以零补偿决定违法为由,请求法院确认零补偿决定违法。以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为依据,主张养殖场虽手续不全但系历史遗留问题,行政机关长期未予查处形成信赖利益,应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赔偿或补偿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在已有其他类似养殖主体未依法清理或清退后由他人承包养殖等用于对照的差异化事实的情况下,举证差异化执法和程序瑕疵,是诉讼中争取有利裁判的关键突破口。
结语:零补偿不等于零救济。禁养区养殖场拆除中,被“零补偿”决定的养殖户并非走投无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程序违法抗辩到信赖利益保护,法律的救济通道始终敞开。违建认定需程序合法,零补偿决定不能绕过法定调查认定程序;禁养区划定前已合法经营的,最高法确立的公平补偿底线不容突破。养殖场被关停不是维权的终点,零补偿决定的做出反而是启动诉讼程序的起点。养殖户应当抓紧六个月的起诉期限,以土地权属证明、建设投入凭证、经营历史记录为武器,以程序违法为突破口,以信赖利益保护为支撑,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投入一生的养殖场讨回应有的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