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征地程序的启动,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利人面临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在成片开发征收中,被征收人享有哪些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确立了一整套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体系——从知情权、参与权到异议权、救济权,从补偿登记权到听证权,每一项权利都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安排。
1、知情权:获取征收信息的法定权利
知情权是保障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天河区被征收人有权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村组公告栏获取上述信息。
2、参与权:参与征收程序的权利
被征收人依法享有参与征收程序的权利。其一,参与土地现状调查——被征收人有权到场参与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的调查确认;其二,参与补偿登记——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载明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其三,参与补偿协商——被征收人有权就补偿方式和金额与征收方进行协商。
3、异议权与听证权
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补偿登记权与补偿受领权
被征收人有权在公告载明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5、救济权:对征收决定不服的申诉渠道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知情权是起点,参与权是通道,异议权和听证权是表达,补偿登记权和补偿受领权是保障,救济权是底线——这五项权利共同构成了被征收人在成片开发征收中的完整权利体系。被征收人应当充分了解并积极行使这些法定权利,在征收程序的每一个环节中主动参与、积极主张,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在成片开发征收中得到全面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