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建的3000余平米钢结构仓库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这还不是镇政府想怎么拆就怎么拆的违建?但在依法行政的话语体系下,这种认知可是要不得。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晓刚律师团队的刘晓刚、方丽律师在江苏省x市代理的案件中,镇政府经一番调查在作出《违法建设整改通知书》仅1个多月后即跟进下达了《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拟在30日内将涉案专业合作社建筑强制拆除。
那么,这看上去“妥妥的违建”能这么拆吗?区政府在复议审查后将作出怎样的裁决呢?
【步骤走得细着急可还行?强制拆除决定书这么下合法吗?】
李先生系江苏省x市某村村民,于2020年与该村4组签订了鱼塘承包协议书,承包期至2026年。
2024年1月,李先生在涉案承包鱼塘用地上建造了一处面积逾3000平方米的钢结构建筑,并在其门口悬挂以自己名字命名的“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牌子。
然而好景不长,2025年9月起当地有关部门开始对涉案建筑物展开调查。同年10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于此前某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所作的《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作出013号《新增违法建设认定意见》,认定涉案3000余平米钢结构仓库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建议镇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对其予以查处。
此后,镇政府便针对涉案建筑物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证人,进而在2025年11月作出《违法建设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合作社经营者李先生在15日内自行清理相应物品,拆除违法建设和水泥地坪。
2025年12月,镇政府继续作出0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并在当月末马不停蹄作出01号《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决定在30日内对涉案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自立案调查至强制拆除决定书作出仅1个多月,镇政府如此的“加速度”查处举措能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呢?
【区政府复议:当事人救济期限应予保障,6个月内不能走到强制拆除】
面对镇政府来势汹汹、步步紧逼的查处动作,李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晓刚律师团队的刘晓刚、方丽律师指导下,于2026年1月向x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镇政府作出的01号《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从而按下强制拆除的暂停键。
本案因案情复杂而延长审理期限30日。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镇政府出示了包括现场照片、卫星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多份证据旨在证明其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合法性。
刘晓刚律师团队的刘晓刚、方丽律师则在听取意见等环节中指出,《行政强制法》第44条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性质的行为(本案中即“违法建设整改通知书”)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进行救济的权利,在此期限届满前行政机关不得推进强制拆除动作。
而本案中镇政府却在责令当事人自行清理和拆除建筑物仅1个多月后就作出了涉案《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明显不符合前述法条的明文规定,剥夺了当事人针对违建认定救济的权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2026年4月27日,江苏省x市xx区人民政府经审理作出xx政行复(2026)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镇政府于2025年12月作出的01号《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刘晓刚律师团队的二位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尽管鱼塘用地可能并非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但在其上进行任何建设行为仍需慎之又慎,秉持“先报批后建设”的原则,杜绝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风险。
而在面临镇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的查处时则要努力依靠法律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争取在程序性权利中利用好协商调解的空间,使问题得到可接受的解决方案。本案中对强制拆除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和审查是堪称经典的一例,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