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区建设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征收补偿决定的数额竟与评估报告对不上?且评估报告中的各项补偿金额核算也存在出入……算不清账的评估和补偿,咱被征收人能信得过吗?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马丽芬、李垚垚律师在河南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县级政府声称将参照590号令对宅基地上房屋予以评估和补偿,结果却显著偏低且疑问众多。
那么,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到底出了啥问题呢?市中院将会对本案作出怎样的裁判呢?
【有宅基地上房屋有果园还有附属物,先拆后补再度上演】
委托人汤先生在河南省s市某村拥有宅基地上房屋和果园,其中宅基地占地约500平方米,房屋的面积有300平方米,果园3亩多,果园内另有一处1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
2018年7月,当地县级政府作出《关于产业集聚区xx产业园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汤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按照该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征收方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对房屋及附属物等予以评估和补偿,这听上去似乎并不差。
然而一番“参照”下来的结果却令委托人一家大失所望——测绘和评估后仅按成本法确定补偿数额,与房屋的市场价值相去甚远。且在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形下,涉案房屋即于2023年4月被强制拆除。
面对征收方的强硬姿态,委托人汤先生始终未同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直至2025年3月,委托人通过邮寄方式向县级政府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2025年9月,县级政府这才再度作出第1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给予汤先生户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助、过渡期安置等各项补偿合计64万余元。而该笔费用早在2023年4月房屋遭强制拆除前就已由镇政府打入了汤先生的银行账户……
也就是说,时隔两年多县级政府并未在补偿数额上有任何“松口”,仍坚持两年前支付的补偿金额未变!
【市中院裁判:补偿金额因何与评估报告对不上?】
2025年11月,委托人汤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马丽芬、李垚垚律师指导下,向河南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县级政府作出的第1号征收补偿决定书。

本案于2025年12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县级政府辩称其参照590号令的规定评估、计算得出的64万余元补偿金额合法合理,远超评估确定的市场价值。
涉案项目系当地重点工程,其下辖的镇政府工作人员曾屡次上门和原告户协商补偿事宜,“原告均不予配合,带着严重的个人强烈情绪,阻碍改造项目的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而事实上被告所依据的测绘和评估报告作出程序完全合法,保障了原告户的知情权和机构选择权,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不应予以撤销。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李垚垚律师则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涉案补偿决定虽看上去程序严格全面,实则存在难以解释的金额出入。
一是2023年3月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汤先生户《房地产估价报告》中确定其房屋和附属物的市场价值为563364元,但经对报告中各项目的验算发现合计金额应为567338元,可见二者对不上;
二是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中确定的“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价”为593787.97元,又与评估报告对不上。
这两处“对不上”足以证明涉案补偿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且本案评估环节还存在评估机构选择不合法、评估方法使用不正确、测绘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对不上等问题,均足以导致补偿决定被撤销。
2026年4月14日,河南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豫12行初65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被告xx市人民政府(县级)作出的第1号征收补偿决定书。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二位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对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性的审查必须深入到细枝末节中去,对其中涉及的每一个数据进行核验审查,将其与测绘结果、评估报告所涉及的同项目数据严格比对,才能判定其合法性和准确性。
严格而言,出现在补偿决定中的每一个数字都需要有其出处和依据,合在一起才能成为一份合法公平的补偿决定。在本案中诉讼审查成了“算术题”,那么我们一定要有能力算得清数,而不能像征收方那样“差不多”或者“凑合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