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中,有时县级政府作为征收方会有这样一种认知——只要我把被征地农民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打入账户了,不就已经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吗?剩下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不直接和农户相关,都得靠村集体去“村民自治”分配和使用,和自己也没多大关系啊。
这么想,就错了!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子煜律师在山东省d市代理的案件中,县政府一共向被征收人账户内打款3万余元,就此认定自己已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在履职答复中称“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款不具有请求权”……
那么,市政府将对此案作何裁决呢?县政府又应当提供哪些证据才能证明自己已经依法履职了呢?
【地已被占多年却只见一笔打款,这也能算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了?】
委托人郭先生在山东省d市某村曾拥有10余亩承包耕地。然而早在2010年前后涉案土地就因某道路建设项目被占用,郭先生从未签订过任何补偿安置协议,可承包地上的树木等附着物却早早就被清理殆尽。
2025年11月,委托人郭先生向xx县人民政府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要求依法对其完整的征地补偿权益作出处理并答复。
2025年12月,县政府作出《关于郭xx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答复书》,告知郭先生征收方早在2012年11月就已将3万余元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打入其账户,而土地补偿费等则已依法打入村集体的账户。
同时,该份书面答复中还明确告知郭先生可在“3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显然,区区3万余元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金额上郭先生并不认可,同时也绝非法定的完整补偿安置项目和内容。
何况,这“30日”的申请复议期限也算是闻所未闻,与《行政复议法》明文规定的60日并不一致。
2026年1月,委托人郭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子煜律师指导下,向山东省d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县政府作出的《关于郭xx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答复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履职申请重新处理并答复。
【市政府观点:是否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不能单靠打款凭证证明】
本案复议机关于2026年3月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县政府坚称其已在十余年前分两笔将被征收人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计3万余元打入其账户,同时申请人对土地征收补偿款不具有请求权,其复议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子煜律师则在听取意见等环节中指出,本案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征地补偿资金已足额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已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其举证无法证明已履行了法定的补偿安置职责。
同时,在申请人明确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数额存在异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县政府仅提供了打款的支付凭证,却未提供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和补偿确认材料,单凭一份打款凭证显然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此外,被申请人在涉案书面答复中提及的“3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明显不当,应当予以坚决纠正。
简言之,“补偿安置职责”所对应的补偿安置费用绝非“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一个项目,而是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乃至于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或有或无)的完整内容。被征地农民虽不能直接取得土地补偿费,但绝不意味着其与土地补偿费的落实行为无关。
2026年3月26日,山东省d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作出d政复〔2026〕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县政府于2025年12月作出的《关于郭xx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答复书》,责令其在60日内重新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予以处理。

“打款不等于补偿安置依法到位”,这一认知咱被征地农民一定要牢固树立。在未见到正式的补偿安置决定或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补偿安置职责就尚未履行完毕。此时我们就保有申请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权利。
当然,这一申请可绝不能盲目自行提起,而是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全盘考虑,在合适的时机和情势下再去启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