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禁养区养殖清退中,临时养殖用房的补偿问题备受养殖户关注。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搭建的临时看护房、饲料棚、简易圈舍等临时建筑,在清退时是否应当获得补偿?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在划定禁养区之前即已开始经营养殖场,行政机关应参照当地专项整治方案的奖补标准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且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临时养殖用房作为养殖设施的一部分,其物质价值是客观存在的。
1、临时养殖用房的法律定性
临时养殖用房在法律上属于地上附着物或养殖设施。养殖户在养殖场建设过程中搭建的临时看护房、饲料棚、简易圈舍等,虽不具有永久性建筑的完整审批手续,但其物质价值——建筑材料成本、建设人工费用——是客观存在的财产投入。
临时养殖用房与违法建筑的法律地位不同。临时养殖用房是基于养殖生产的实际需要搭建的辅助设施,其建设目的服务于合法的养殖经营活动;违法建筑则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建造的建筑物。养殖设施作为养殖生产的配套部分,其补偿逻辑不同于独立的永久性建筑。
2、禁养区清退中临时养殖用房的补偿资格
临时养殖用房在禁养区清退中是否应当获得补偿,取决于以下因素:
建造时间:禁养区划定前已存在的临时养殖用房,养殖户基于对政府行为的信赖投入了建设成本,清退时应当获得合理补偿。禁养区划定后抢建的临时养殖用房,不予补偿。
与合法养殖经营的关系:临时养殖用房服务于合法的养殖经营活动,属于养殖设施的一部分,其物质价值应当纳入养殖设施补偿的范围。
信赖利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当事人在划定禁养区之前即已开始经营养殖场,行政机关应参照当地专项整治方案的奖补标准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临时养殖用房的物质损失属于养殖户因禁养区划定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一部分。
3、临时养殖用房补偿的物质构成
临时养殖用房的补偿应当涵盖以下物质损失:
建筑材料成本:搭建临时养殖用房所投入的砖瓦、钢材、木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成本。
建设人工费用:搭建临时养殖用房所支付的人工费用。
附属设施:与临时养殖用房配套的水电管线、围栏、地面硬化等附属设施。
4、养殖户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禁养区养殖清退中,养殖户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临时养殖用房的补偿权益:
第一,全面清点临时养殖用房及附属设施。养殖户应当在补偿登记阶段,对临时看护房、饲料棚、简易圈舍等临时养殖用房进行全面清点登记,逐项列明建筑材料、建设年份、建设投入。
第二,收集建设投入证据。养殖户应当收集建材采购发票、施工合同、人工费用支付记录等证明材料,证明临时养殖用房的物质投入。
第三,坚持临时养殖用房的物质补偿。养殖户应当坚持临时养殖用房的物质价值——建筑材料成本、建设人工费用——应当获得补偿,不得因“临时”或“无证”而零补偿。
第四,对补偿方案遗漏临时养殖用房补偿的及时提出异议。养殖户应当在补偿方案公告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必要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临时养殖用房虽然“临时”,但其建筑材料是养殖户的真金白银投入。禁养区清退中,临时养殖用房的物质补偿不应当被遗忘。养殖户应当全面清点临时养殖用房及附属设施,收集建设投入证据,坚持临时养殖用房的物质价值应当获得补偿——临时不等于无偿,无证不等于零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