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滩涂养殖用海清退中,养殖设施及构筑物的补偿问题直接关系到养殖户的切身利益。养殖池、堤坝、看护房、进排水系统等设施和构筑物,是养殖户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其价值独立于海域使用权和养殖物之外。滩涂养殖用海清退中,养殖设施及构筑物补偿是否明确列入评估范围?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1、养殖设施及构筑物补偿的法定地位
养殖设施及构筑物补偿,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于海域使用权补偿和养殖物补偿的法定地位。收回海域使用权,应当支付海域补偿费、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养殖设施和构筑物属于海域附着物的范畴,其补偿应当列入评估范围。
补偿范围包括管理房及建(构)筑物、种苗、海域附着物、养殖设施等。海域使用权补偿费包括海域使用权补偿费、围垦及养殖设施等。养殖设施和构筑物作为海域附着物的组成部分,是独立的补偿项目,应当在评估中单独列项。
2、养殖设施及构筑物补偿的评估方法
养殖设施及构筑物的补偿,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法定评估方法确定:
重置成本法:按照征收时点重新建造同等结构、同等规模、同等功能的设施所需的全部费用,结合成新率计算补偿现值。鱼塘开发费按重置成本补偿。
分类评估:不同设施因结构类型、建设年份、使用状况的不同,补偿标准应当有所区别。构筑物按评估价确定。
3、养殖设施及构筑物补偿的具体范围
养殖设施及构筑物补偿的具体范围应当包括:养殖池及围塘设施——堤坝、护坡、塘底等;管理房及看护房——用于养殖管理的建筑物;进排水系统——进水渠、排水渠、闸门、涵管等;增氧设备及机房——增氧机及其配套电力设施;养殖辅助设施——饲料仓库、硬化道路等。上述设施应当在清退评估中逐项列明。
4、养殖户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滩涂养殖用海清退中,养殖户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养殖设施及构筑物补偿权益:第一,在清退补偿登记阶段,对养殖池、看护房、进排水系统等设施进行全面清点登记,保留建设投入的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第二,坚持养殖设施及构筑物补偿的独立性,要求征收方在补偿协议中将其与海域使用权补偿、养殖物补偿分别列项;第三,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第四,如果补偿方案遗漏了养殖设施及构筑物补偿,应当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必要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养殖设施及构筑物是养殖户多年投入的固定资产,其补偿应当在清退评估中明确列入、独立列项。养殖池是养殖户一铲一铲挖出来的,看护房是养殖户一砖一瓦建起来的——这些投入的价值,不应当被“打包”在海域使用权补偿中一笔带过。养殖户应当坚持养殖设施及构筑物补偿的独立性,在补偿登记阶段全面清点设施清单,在评估环节坚持重置成本法,在协议签订中要求分项列明,确保每一砖每一瓦的投入都能在清退评估中获得应有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