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面临的一大顽疾,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顺利推进。各地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特别是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对违法建筑认定扩大化,以拆违名义代替拆迁现象比较普遍,那么对违法建筑在何时才能强拆?
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作了具体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该条规定的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为法定期限。根据该条规定及结合行政强制法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强制拆除的程序为:首先应当作出行政决定即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且限期拆除决定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进行公告。其次,行政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终结后,仍未自行拆除的。第三,催告当事人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第四,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公告,对违法建筑实施强拆。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