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通常伴随着暴力。当强拆发生时,很多被拆迁人往往来不及反应,家中一些贵重物品也来不及转移。此时造成的损失,应该谁来负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强拆,是属于采取暴力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是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而由此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房屋被违法强拆,是属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内的,故被拆迁人的损失,也是可以得到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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