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具备一定地域特征的项目性质而言,只要其系政府主导的征收性质,就应当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或者《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征收程序步骤进行。无论叫什么名,都不影响被征收人的依法权利救济,也不会成为征收方规避法定职责的理由。
【案件回放:征收项目却被责令拆除违建?】
2019年7月2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政府作出温政发〔2019〕26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某镇杭温路西侧、长泾路北侧区域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征收范围涵盖二委托人经营场所的全部建筑物。
依靠个人生活经验和法律常识判断,Z先生和C先生均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值得怀疑,因此一直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但是,2019年8月14日,C先生和Z先生均收到了一份《通知》,由温岭市某镇“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张贴在二位经营场所的外墙上。
内容为责令C先生和Z先生10日内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逾期不拆除将组织强制拆除。然而,C先生和Z先生的经营厂房均拥有合法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并不同意前述《通知》将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内容,且开始怀疑自己是不是遇到了“以拆违促拆迁”。
两人最终选择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督导律师黄艳律师代理其案件。
【律师代理:依法起诉涉案房屋征收决定】
承办案件后,黄艳律师结合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等内容初步确定征收决定存在操作上的违法之处,指导C先生和Z先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同时提起撤销征收决定之诉。
结合信息公开申请获得的答复内容和温岭市人民政府一审时提供的证据材料,黄艳律师发现温岭市人民政府作出涉案征收决定时存在未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方案未依法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并修改、未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存储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到位存疑等一系列问题。
一审庭审中,黄艳律师提出前述征收决定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详细地阐释、说明。最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温岭市人民政府作出涉案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律师解析:征收决定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化操作”】
在我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地方政府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是为了保障相关单位、个人的私人利益不被侵害,国务院于2011年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主体、程序、内容均做了严格的限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时需要严格按照前述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不能肆意实施征收。
本案中,其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而本案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风险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针对征收项目作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且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经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其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告亦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其三,《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本案中在发布征收决定之前即自行邀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直接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故征收决定最终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有两点:一是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审查,可严格依据590号令的规定逐条进行,此为比较成熟的权利救济方式,大家可充分学习借鉴;二是对类似“三改一拆”性质的项目,究竟是“改(造)”还是“拆违建”,所适用的法律、程序和最终有无补偿安置均不同,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确区分自己所面临的情况,切勿将不同的行政行为搅在一起最终影响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