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补偿安置决定书”并非仅存在于征收行为中,非征收性质的集体土地腾退项目上也有它的身影。那么对并不适用590号令或者《土地管理法》的腾退而言,每个补偿、补助和奖励项目都有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杨念平、于艳律师在B市代理的案件中,乡政府作为腾退人作出了“腾退补偿安置决定书”,却在一笔看上去并不起眼的奖励费用上“阴沟翻船”致使决定被撤销……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并非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补偿安置决定”法院又会如何审查呢?
【200余平米房屋遭腾退项目,补偿安置决定的问题到底在哪儿?】
委托人谢女士在2000年10月与B市某区某村村委会签订《关于出让房屋所有权合同》,出资50余万元购得该村一处面积逾200平方米的房屋,并约定据此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2010年1月,乡政府发布《关于实施土地储备拆迁腾退公告》,涉案片区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及附属物被纳入腾退范围内。
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期间,项目进入密集实施阶段,涉案房屋历经专业测绘和评估,得出了实测面积和补偿总价。
可直至2024年,委托人仍未得到任何补偿。后经书面申请补偿和行政复议,乡政府才在2024年11月作出涉案《补偿安置决定书》,决定给予其补偿款共计90余万元,并可按优惠价格购买小区安置房。
委托人谢女士对这一补偿安置决定书不服,向B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将其撤销。
法院经一审认定,被告乡政府作出的涉案《补偿安置决定书》在对相关补偿、补助、奖励费用等项目进行计算时,并不能针对其计算方法提供证据和依据。现原告谢女士对计算数额不予认可,涉案《补偿安置决定书》应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法院据此作出本案一审判决,撤销了被告乡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谢女士提出的补偿安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提前搬家大奖”是否需要计算方法的依据?中院二审给出答案】
一审判决作出后,乡政府对此不服向B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谢女士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于2026年4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乡政府辩称其作出的被诉《补偿安置决定书》有明确的测绘和评估报告等证据作为依据,且均系按照当地腾退项目政策落实。
且一审法院着重提及的“提前搬家大奖”等奖励费用属被上诉人纯获益的行为,是上诉人考虑到被上诉人一家的生活实际困难而给予的照顾,该笔奖励费用无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均不会对上诉人的补偿权益造成侵害,本身不具有可诉性。
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在腾退项目中乡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书”应当有明确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上诉人对包括“提前搬家大奖”等费用采取折扣方式计算,然而该计算方法缺乏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支撑,上诉人也未能提供其有权进行此种计算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据此,涉案《补偿安置决定书》中的相应费用数额的认定存在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
2026年5月29日,B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6)x03行终49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涉案《补偿安置决定书》,并责令乡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全面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并无不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杨念平律师团队的杨念平、于艳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腾退人的是,当年由镇街一级主导的“腾退”搬迁绝非法外之地,更不是随便“协商协议”博弈的产物。
对类似于本案中的“非征拆性质”补偿安置行为,咱老百姓依旧有权依法进行审查,揪出其中的不合理、不合法之处,而不是任由腾退方想怎么补偿就怎么补偿。本案的终审裁判无疑对该地区的同类型案件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