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浙江省作为全国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先行地区,通过政策创新与法律保障相结合,探索出了一套具有地方特色的低效用地治理模式。本文以杭州拱墅区、宁波鄞州区及永康市老长城区块为样本,分析其法律依据、补偿机制、争议解决路径及实践效果,为全国低效用地再开发提供可复制的经验。
1、浙江省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政策背景
结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要求,浙江省被列为全国首批试点省份。
“十四五”规划中关于“盘活存量用地”的部署与浙江省“亩均论英雄”改革目标的衔接。
地方立法支撑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2条明确低效用地认定标准与再开发程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45号)提出的“分类处置、利益共享”原则。
2、法律框架的核心内容
(1)产权认定与补偿机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43条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48条“公平合理补偿”原则。
实践创新:杭州市拱墅区“协议搬迁+司法保障”模式,宁波鄞州区“产权置换+增值收益分成”机制。
(2)争议解决路径
行政调解前置:永康市老长城区块设立“改造争议调解委员会”,化解补偿标准纠纷。
司法救济保障:浙江省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土地征收补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低效用地案件的裁判规则。
3、试点地区的实践对比
杭州拱墅区:市场化主导模式
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再开发,通过PPP模式解决资金缺口,但面临“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平衡”的法律争议。
宁波鄞州区:政府统筹模式
由政府平台公司统一收储土地,优先保障安置房与公共设施建设,但存在“补偿标准单一化”问题。
永康市老长城区块:混合所有制改造
企业自主选择“收储或置换”,通过奖励政策激发参与意愿,但需防范“隐性债务风险”。
4、法律挑战与完善建议
(1)挑战
历史遗留用地确权难、补偿标准区域差异大、社会资本退出机制不完善。
(2)建议
推动《浙江省低效用地再开发条例》地方立法,明确各方权责;建立全省统一的补偿评估标准与争议调解平台;探索“土地发展权转移”制度,实现跨区域利益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