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嘉陵江畔的磨心坡村,数家企业的厂房在推土机的轰鸣中逐渐瓦解。这片被纳入嘉陵滨江生态修复工程核心区的土地,正在经历从生产岸线向生态岸线的痛苦蜕变。当环保搬迁的行政指令与征收补偿的法律条款交织碰撞,一个核心矛盾浮出水面:企业因生态公共利益被迫搬迁时,如何实现环保补偿与征收补偿的双重权益保障?磨心坡村的机器停转不仅意味着生产中断,更暴露出我国生态修复工程中企业补偿机制的制度性断层——当绿色发展的时代使命遭遇市场主体的生存诉求,法律必须为这双重补偿诉求架设通行桥梁。
1、法律框架:双重补偿请求权的制度分野与竞合
环保补偿与征收补偿在法理基础与实现路径上存在本质差异,磨心坡村企业需同步激活两类权利主张:
环保补偿的特别法依据:根据《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岸线修复工程导致的搬迁属于“因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造成的损失”,企业可主张生态损害填补。这种补偿聚焦环境公共利益恢复,如重庆某勘探开发公司钻井液泄漏案中采用的“环境修复+资金赔偿”模式,补偿范围包括污染清除、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
征收补偿的普适性权利: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企业被征收人享有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安置等法定补偿项目。此权利核心在于填平企业财产损失,如设备搬迁费按重置成新价计算,停产损失参照搬迁前效益核定。
二者的竞合点在于:当环保搬迁伴随土地征收时,企业可同时主张环保补偿中的生态功能损失与征收补偿中的经营性损失。如江苏苏州江某滥伐林木案中,既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又通过碳汇认购补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同时保障了林地使用权人的财产权益。
2、实践困境:双重补偿落地的三重壁垒
磨心坡村企业面临的权利实现障碍,折射出制度协同的深层矛盾:
(1)补偿标准冲突:生态价值与资产价值的计算鸿沟
征收补偿通常采用“面积单价法”或“收益折算法”,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基础核算实物资产损失;环保补偿则按《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技术指南》量化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如碳汇能力下降、水土保持功能减弱等。
二者缺乏统筹机制:某建材厂因岸线修复搬迁,获得房屋补偿213万元,但江岸生态系统调节功能损失(依据《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应补偿)未被纳入补偿范围。
(2)程序壁垒:环保紧迫性与征收程序性的冲突
环保搬迁常以“生态修复紧迫性”为由简化程序:
磨心坡村部分企业仅收到《限期搬迁通知》,未经历征收必备的评估机构选定、补偿方案听证等程序;而《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要求的“岸线开发利用项目退出机制”未明确补偿协商流程,导致企业议价权被架空。
(3)责任主体错位:环保部门与征收部门的权责真空
环保部门主导搬迁但无征收补偿资金审批权,征收部门实施补偿却无权核定生态损失;重庆某码头非法侵占岸线案中,生态环境局认定生态损害21万元,但企业搬迁补偿由街道办另行核定,导致修复资金与补偿资金割裂。
3、双重保障路径:制度整合与程序再造
破解磨心坡村困局需构建三位一体的保障机制:
(1)法律适用协同:打通补偿计算通道
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单列“生态功能损失补偿”科目,参照闽粤汀江—韩江流域“双向补偿”机制,按水质提升比例追加补偿;对依赖江岸区位的企业(如物流、旅游),采用收益折算法叠加生态溢价系数,将岸线生态价值纳入补偿基准。
(2)程序优化:建立并联式补偿协商机制
前置生态影响评估:搬迁启动前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生态损失与经营损失关联评估报告》,作为双重补偿计算依据;
设立补偿包干账户:由区级政府统筹环保与征收资金,如龙岩市汀江治理项目整合粤闽补偿资金25.77亿元,实现“一账户支付、多科目覆盖”;
创新救济程序:对补偿争议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引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参考江苏案例中“诉前磋商+司法确认”模式。
(3)多元化补偿:超越货币的权益实现方式
针对资金短缺或修复需求,探索非货币补偿:
碳汇权益置换:企业搬迁导致的固碳损失,可通过认购碳汇抵偿(如苏州案中孟某认购108吨碳汇);
异地经营权置换:在生态产业园提供替代经营场地,减免土地出让金;
劳务代偿机制:对微利企业允许以参与岸线管护劳务折抵部分补偿金,参考江某案中52工时折抵赔偿方案。
嘉陵江水流淌千年,磨心坡村的机器声终将融入自然的天籁,但这一转换不应以牺牲企业正当权益为代价。环保补偿与征收补偿的双轨制,本质是公共利益与私人产权的辩证统一——当推土机为生态让路时,法律必须成为平衡公益与私益的精密仪器。
正如闽粤汀江—韩江流域“双向补偿”所昭示的:唯有当每一份环保搬迁令,都经得起《征收条例》第十七条的财产权检验;每一次生态修复行动,都承载着《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公平内核,绿色发展才能真正从行政主导的“单边行动”升华为多方共赢的“文明契约”。磨心坡村的启示在于:江水清澈与否,不仅取决于岸线的物理形态,更取决于法律能否在奔腾的江水中为每一条经济溪流找到新的河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