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通告的发布引发了合法养殖权人的深切忧虑:持有合法养殖证或海域使用权证的养殖户,是否也面临强制清退?合法养殖权人能否就强制清退主张行政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合法养殖权人与违法养殖行为在法律上有着根本区别——违法养殖不受法律保护,但合法养殖权是用益物权,其提前收回必须依法补偿。
1、合法养殖权与违法养殖的法律区别
合法养殖权人持有依法颁发的养殖证或海域使用权证,其用海权益受法律保护。合法养殖权与违法养殖在法律地位上存在根本区别:违法养殖不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责令改正或限期拆除;合法养殖权是用益物权,受《民法典》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保护,其提前收回必须依法补偿。合法养殖权人不应因“清理违法占用海域”的通告而被一视同仁地对待。通告针对的是违法占用海域的养殖行为,合法养殖权人不应被纳入“清理”范围。
2、合法养殖权人主张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
当合法养殖权人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强制清退时,其依法享有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方案也确认了这一原则。浅海网箱养殖设施清退补偿方案明确,根据海域使用补偿程序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对海域使用人海域附着物和种苗进行补偿。养殖物补偿费包括海域补偿费、养殖设施补偿费和养殖种苗补偿费三部分组成。
3、清退补偿的项目构成
合法养殖权人被强制清退后,依法有权获得以下补偿项目:海域使用权补偿费——针对海域使用权终止的对价,按照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的市场价值评估;养殖物补偿费——针对养殖户投入种苗、饲料和劳动培育的养殖产品;养殖设施补偿费——针对养殖池、堤坝、进排水系统、看护房等附着物和设施;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养殖活动中断造成的经营利润损失。
4、合法养殖权人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清理违法占用海域养殖的行动中,合法养殖权人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自身权益:第一,确认自家养殖用海的权属状态,确保养殖证或海域使用权证合法有效;第二,如果养殖用海被纳入清退范围,应当要求征收方说明清退的法律依据和公共利益事由;第三,在清退补偿协商中坚持合法养殖权与违法养殖的区别,主张全部法定补偿项目;第四,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合法养殖权人与违法养殖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合法养殖权是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其提前收回必须依法补偿。合法养殖权人不应因“清理违法”的行动而被“误伤”,更不应因“公共利益”的名义而被无偿剥夺合法经营权。持有合法养殖证的养殖户,有权要求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获得公平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