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办事处白字黑字签署的补偿安置协议为什么八年后就翻脸不认账了!征收方如此行政风格如何能服众能平民心?”河南省郑州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单方面下发的一份协议变更通知书让委托人焦某坐立不安。
焦某遇见的糟心事儿在全国征拆案件中很常见,基层百姓虽然对具体的征迁法条并不清晰,但对“基层政府遵守公信力原则”这样的朴素信仰心里是有数的。
的确,行政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当诚信恪守自觉履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除非协议的签订损害国家利益,否则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推进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府建设。
案件事实
2013年5月,河南省郑州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发布通知,决定对辖区内某村的全部住宅进行拆迁。焦某的房屋被纳入该项目拆迁范围。
同年12月28日,办事处、居委会与焦某签订了《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认定焦某家庭安置人员为9人,其中享受“征迁对等安置政策”的8人,可按建筑成本价购买安置房1人,可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安置房0人;同时也约定了“各类征迁补偿费用”及“搬迁方式”等。
2021年12月27日,办事处发布“回迁安置房信息核查汇总表”,明确将焦某家庭中的2人排除在“征拆对等安置政策”之外。
2022年5月,焦某将办事处和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2013年签订的补偿协议,在诉讼过程中,办事处作出《安置人口审核认定结果及安置协议变更通知书》。载明,“办事处对你家庭《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如下:1.将协议第一条‘享受征迁对等安置政策8人’内容变更为‘享受征迁对等安置政策4人’;2.取消协议‘可按建筑成本价购买安置房1人’内容;3.将‘可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安置房0人’内容变更为‘可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安置房2人’。
焦某请求履行协议的诉讼也因为办事处作出的变更而败诉了。对此,焦某表示不服,果断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和于艳律师两位律师协助其维权,在两位律师的帮助下,焦某一方面对履行协议败诉案件提起了上诉,另一方面就办事处单方变更协议的行为提起了撤销之诉,誓要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
律师观点
经过梳理案情,两位律师认为,首先,办事处在履行协议诉讼中作出变更通知,行政目的不当。其次,焦某的陈述、申辩权未能得到保障,办事处的单方变更行为不具备程序正当性,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诉讼过程
焦某诉称:街道办作出涉案《安置人口审核认定结果及安置协议变更通知书》并未依法送达,街道办单方变更协议的行为侵害了焦某的合法财产权益,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不当。
办事处辩称:其向焦某作出的上述变更通知书内容、行为、送达程序均合法。焦某要求按照《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享受安置政策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焦某并未收到案涉《安置人口审核认定结果及安置协议变更通知书》,其陈述、申辩权未能得到保障,街道办的单方变更行为不具备程序正当性,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之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办事处作出的《安置人口审核认定结果及安置协议变更通知书》”。
- 判决书 / 裁定书 -

在明律师提示
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促进政府诚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签订协议时,行政机关应当尽到审慎合理的义务,协议签定后,只有当继续履行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实现时或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单方作出变更、解除等行政决定,单应当保证协议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等基本权益,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