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基地申请明明已经得到了村集体的同意,却在上报镇政府审批的“临门一脚”上卡壳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二调还属于建设用地,三调就变成林地了,这地就彻底和成为宅基地无缘了?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尹利兵律师团队的尹利兵、周铭律师在B市m区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村民的宅基地申请就遇到了前述阻碍,眼看着就要被镇政府给“否”了。那么,三调为林地是否意味着当事人看中多时的宅基地彻底无望了呢?法院又会给出怎样的裁判观点呢?
【基本案情:村里同意,镇上未批准,原因为何?】
委托人何先生在是B市m区某村村民,其父母离异且本人名下无任何住宅。2021年3月,何先生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用于新建房屋居住,其拟申请的宅基地地块位于该村某厂东侧,占地167平方米。
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了何先生的用地申请,公示期间也没有任何村民提出异议。2021年11月,何先生和村委会将申请该处宅基地的相关材料提交至镇政府,但镇政府却迟迟未予审核通过。
直至2024年2月,何先生通过其姑姑何女士向镇政府书面反映其住房困难问题,镇政府于2024年4月作出30号《关于xx镇xx村何xx反映问题的回复》,称因涉案土地三调后性质变更为林地或草地,不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镇政府将继续寻找有效解决途径,同时建议当事人重新选择新建房位置。
看中多年的宅基地转眼要“黄”,何先生一家颇有些不甘心。他们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尹利兵律师团队的尹利兵、周铭律师,希望专业律师的介入能为他们多年的心愿得以实现提供帮助。
那么,镇政府不予批准的理由到底是否成立呢?最新土地性质确定为林地或者草地等农用地的地块,还能否依法成为宅基地供村民建房居住呢?

【律师解析: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并非绝对不可成为宅基地】
2024年8月,委托人何先生在尹利兵律师团队律师的指导下,向B市m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作出的涉案《回复》,责令镇政府履行宅基地审批职责,对其宅基地建房申请予以批准。
本案于2024年11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镇政府的答辩意见和其被诉《回复》如出一辙,即强调何先生虽然符合新建房的申请条件,且其申请已经得到了村集体的许可,但其拟申请建房位置在二调时地类性质仍为建设用地,三调就变更成了林地,而农用地地块不符合新建房用地条件。
尹利兵律师团队的尹利兵、周铭二位律师对此是早有准备,他们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证据显示涉案土地显然不是林地或者草地,而是可用作村民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现场照片可以看出,涉案土地周围全部是住房,明显不属于林地和草地。且根据与本案部分事实相关的民事裁判、该村“美丽乡村规划(2019—2025)”和B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m分局作出《答复意见书》等证据可知,村庄规划是宅基地审批的依据之一,三调非建设用地不是制约宅基地审批的根本原因。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而该法第44条还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据此,本案中的涉案土地利用现状为林地、草地,其规划分区为城镇建设用地和有条件建设区,那么镇政府应当依法报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仅以涉案地块地类性质为林地、草地为由不予审批原告的宅基地申请,主要证据不足。
也就是说,即便是林地和草地,只要其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且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就仍有可能成为合法的宅基地,而不是像本案中被告镇政府所认知的绝无可能。

案件结果
2025年2月19日,B市m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x0118行初23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x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30号《回复》,责令镇政府对原告何先生的宅基地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本案委托人何先生的家人何女士就此向尹利兵律师团队赠送锦旗一面,赞誉尹利兵、周铭和徐媛媛律师“专业敬业护法 用情用心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