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公开退耕还林款的发放及使用情况被告知“不存在申请人的信息”,问题在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并非其个人的款项发放和使用信息,而是要了解项目整体的信息……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群杰律师团队的许玉龙、郭妍卉律师在内蒙古自治区x盟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地林业草原和水利局就在信息公开告知中犯了“问东答西”“你问前门楼子它答胯骨轴子”的错误。那么,某旗政府将在复议审查后给出怎样的决定呢?
【基本案情+律师解析:告知错误不能算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委托人王先生等3人在内蒙古自治区x盟某村拥有林地一处。2002年4月,因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被纳入退耕范围,王先生等人未领取到相应补助款,也未见到有关政策文件。
为了解当年退耕还林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人于2024年11月通过EMS邮寄方式向某旗林业草原和水利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依法公开关于“xx村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项目中的退耕还林款的发放及使用情况”。
2025年3月,被申请人作出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退耕还林款发放及使用情况中不存在您3人的信息。
面对当地林业草原和水利局“问东答西”的告知,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群杰律师团队的许玉龙、郭妍卉律师指导下,于2025年4月向xx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号告知书,并责令其依法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本案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旗林业草原和水利局辩称2002年当地对退耕还林户的补助方式为国家无偿供应粮食,但在《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粮款补助发放明细表》中并无申请人的登记信息。
据此,被申请人认定在当年的工程退耕还林款发放及使用情况中不存在申请人的信息,其对所申请的项目整体补助发放及使用情况不具有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告知书是合法的。
李群杰律师团队的许玉龙、郭妍卉律师则在复议审查中指出,本案中申请人王先生等3人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2002年时退耕还林工程项目相应款项的发放及使用情况,并非申请人个人的退耕还林款发放及使用情况,被申请人的涉案告知书存在明显的告知错误,依法显然应当予以撤销。

案件结果
2025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xx盟xx旗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政行复决字〔202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采信了在明律师的代理意见,同时认定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告知的程序上也存在瑕疵,撤销旗林业草原和水利局作出的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李群杰律师团队的许玉龙、郭妍卉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看似简单实则十分专业和考验人,其中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的选定会对所能得到的告知产生很大的影响。
农民朋友们一定不可盲目申请信息公开和提起相应的救济程序,而是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去稳步推进,争取尽早获取有用的信息公开答复材料,为自己的权利救济开个好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