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早在2021年即被拆除,补偿却迟迟未能拿到手。被征收人申请履行补偿职责,县级政府答复称其当年就已将200余万元补偿款提存至公证处,被征收人自己去领就得了……
那么,将补偿款提存至公证处能否视为已履行了法定的补偿职责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秀津律师团队的谭程泽律师又将怎样助力当事人争取最终的补偿呢?
【提存至公证处并送达《保管证书》,能算依法履职吗?】
委托人唐先生和王先生分别在山东省烟台市某村拥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早在2021年涉案房屋即被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且均已被拆除。县级政府曾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也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但委托人却始终未能得到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2024年12月,委托人向xx市人民政府邮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然而征收方签收后却未予任何答复,已严重超过了法定的答复期限。
2025年5月,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秀津律师团队的谭程泽律师指导下,向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xx政府限期对其履职申请予以处理。
本案审理中,被申请人xx政府辩称其在签收涉案申请书后已及时转批至属地街道办进行答复,因案情较为复杂目前尚处于研究阶段。
不过,被申请人早在2021年9月就已将依据《房屋价值估价报告》计算得出的补偿款共计200余万元整存入当地公证处,并向申请人送达了《保管证书》,告知了申请人款项领取事宜。
被申请人据此答复认为申请人已可自行前往公证处领取补偿款,其补偿利益已得到保障,被申请人实际上已依法履行了补偿职责。
赵秀津律师团队的谭程泽律师则在听取意见等环节中强调,“依法履行补偿职责”有且仅有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两种形式,本案中的征收方单方面提存至公证处、出具《保管证书》的操作不应视为已履行了补偿职责。
问题的关键在于,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补偿决定均为征收领域的法定文书,是补偿行为合法的唯二表现载体。其他的行为均只能视为履行补偿职责的过程,但绝非已经完整履行了补偿职责。
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征收补偿决定一经作出,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救济权利,这样能够经由司法审查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补偿利益公平、合理。
而单方面的提存至公证处则会令被征收人“没得可诉”,陷入“爱领不领”的尴尬境地。这显然不是依法履行补偿职责的合理表现。
案件结果
2025年7月1日,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烟政复决字〔2025〕220-2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xx政府未履行其法定补偿职责,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对申请人邮寄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予以处理。二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本案中谭程泽律师提出的“履行补偿职责”判定标准无疑值得大家充分理解和在实践中加以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