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余名村民的行政复议申请全部被“不予受理”,理由竟是“部分申请人未亲自按手印”,且存在“已去世和失踪的人按手印情况”,“愤怒”的县级政府据此认定村民们的复议申请系“滥竽充数、混淆视听、明显造假”……
那么,复议申请材料存在疑问时复议机关该怎样做才是合法的呢?部分存疑,全部不予受理能说得通吗?“按手印”又是否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必经步骤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秀津律师团队的尹虎律师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代理的这起案件无疑值得重视。
【基本案情:60余村民申请复议全部被不予受理,谁让你按不清楚手印的?】
委托人曹先生等61名村民均系内蒙古自治区W市某乡村民,因当地大约20年前的退耕还林(草)补助费用等问题向当地林业和草原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024年12月,林草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后60余名村民不服,于是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然而政府经审查却于2025年2月作出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对60余名村民的复议申请全部不予受理,理由竟是“部分申请人未亲自按手印,存在已去世和失踪的人按手印情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存疑”!
面对这一在复议申请中突发的困难,委托人曹先生等61名村民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秀津律师团队的尹虎律师指导下,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政府作出的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那么,复议申请因“按手印”卡壳是否有法律依据呢?被告政府又应否对60余人的申请材料作出区分对待,而不是因部分存疑而对全部申请不予受理呢?
【律师解析:“一人生病,全家吃药”不靠谱】
本案于2025年5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政府在答辩中措辞严厉地表达了对“按手印”一事的“愤怒”,称复议申请人中有人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多年,存在滥竽充数、混淆视听的明显造假行为。也有的申请人身份证已过期或未办理二代身份证,致使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存疑。据此,被告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面对委托人人数众多,代理难度大的群体性案件,赵秀津律师团队的尹虎律师精准捕捉到了纠纷的实质。他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本案中被告仅因“按手印”中存在的疑问和瑕疵就对全部申请不予受理,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时,只需在申请书中有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即可,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一定要有“手印”才具备受理条件。
同时,该《条例》第29条还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据此,本案中60余名村民的复议申请即便个别人的信息存在瑕疵或需要补正说明的情形,被告也应当依法要求其一次性予以补正,而不是直接对全部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简言之,被告的做法属于典型的“一人生病,全家吃药”,其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明显不当,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案件结果
2025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内09行初12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被告xx政府作出的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60余名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赵秀津律师团队的尹虎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行政机关在履职时应当严格依法规范程序,不能对作为申请人的老百姓过于苛责,甚至在庭审答辩中使用“滥竽充数、混淆视听”等带有明显主观评价色彩的措辞,这无疑是与事实不符的,也不符合服务型政府应有的形象。









